1. 服務時間
1.1 辦公時間:星期一至六,早上八時至晚上六時 (公眾假期除外)
1.2 非辦公時間:星期一至六,晚上六時至翌日早上八時,星期日及公眾假期
2. 服務收費
2.1 因不同服務區域的收費不同,有關收費詳情,請參閱主頁的「服務收費」。
2.2 最低消費1.5小時,其後服務時數以每15分鐘作為計算單位。不足15分鐘,亦以15分鐘計算。
例子一:服務時數為1小時46分,則以2小時計算服務費。
例子二:服務時數為2小時12分,則以2小時15分計算服務費。
2.3 服務時間是以客戶的預約時間及離開服務地點的時間作計算。
2.4 即日或翌日特快預約服務,服務費為每小時額外加收$20。
2.5 如服務地區屬於偏遠/特別地區,外出易職員會按情況加收偏遠/特別地區附加費。
3. 車費及其他費用
3.1 陪診員前往院舍/客戶居所的車費,由陪診員自行負責。
3.2 陪診員到達院舍/客戶居所後,如需與客戶乘搭任何交通工具,來、回程的費用均由客戶負責。
3.3 在護送客戶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支出,如車費、診症登記費、藥費、膳食費、購物費用等等,均先由陪診員預先支付。完成服務後,陪診員再向院舍職員/客戶取回費用。
3.4 如工作時間於晚上11時或以後到達或離開服務地點,院舍/客戶需支付陪診員來或回之交通費用。
3.5 陪診員必須保留單據,以取回費用。
3.6 所有費用必須即時以實報實銷之形式計算。
3.7 在未得院舍/客戶的同意下,陪診員不可使用八達通。
4. 取消服務程序
4.1 客戶請於服務開始前早一天之下午五點前,通知本服務職員或陪診員取消服務。
4.2 若通知時間不足,則本服務需收取1.5小時的基本服務費用。
5. 預約方法
5.1 恆常預約
5.1.1 請於星期一至五,上午9時至下午6時,致電2467 2700與職員聯絡或於網上預約平台 (ees.elchk.org.hk) 進行預約;並逢星期二下午5時前完成預約程序。
5.2 即日或翌日特快預約服務
5.2.1 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467 2700與職員聯絡。
5.3 客戶請於預約時提供充足資料,如清楚的覆診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身體及精神狀況、使用的交通工具類別等,以確保服務能順利進行。
6. 服務提供程序
6.1 本服務接獲預約後進行服務安排。逢星期四中午12時前,客戶可於特定網上連結下載「預約服務表」,或以傳真通知客戶以確定服務內容。
6.2 陪診員會按預約時間到達服務地點提供陪診或護送服務。
6.3 服務完畢後,陪診員會護送客戶返回指定地點,並向負責職員清楚交待客戶情況。
7. 陪診員守則
7.1 陪診員以耐心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客戶。
7.2 陪診員在工作期間,必須戴上工作證,以茲識別。
7.3 護送期間,倘若客戶有任何其他需要,如購物、行街、改變路線、需要即時入院等,請即時向本服務職員或院舍職員查詢,不可擅作主張或回到院舍後才報告。
7.4 陪診員不能進入客戶的房間或替其管理財物,以免引起誤會。
7.5 陪診員不能接受任何形式之禮物或款待,如金錢、食物、物品贈送等。
7.6 客戶的個人資料只會在提供服務時使用,本服務在一般情況下均不會直接或間接向第三者披露客戶之資料。
7.7 如有關私隱權益可能對公眾或社會利益構成損害,則無需受有關規定管限。
例如:
7.7.1 防止及偵查罪案、拘捕或拘留犯罪者;防止、排除或糾正不合法或嚴重不當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 (條例第58條);
7.7.2 保障當事人或其他人精神及健康方面的利益 (條例第59條) 等。
8. 有關免受侵犯事宜
如客戶對本服務職員作出不適當行為,例如身體侵犯、性侵犯及言語侵犯,當中有可能危及本服務職員之健康、人身安全及尊嚴,本服務有權隨時暫停或中止服務。
9. 惡劣天氣情況安排
9.1 當掛上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時,服務將即時取消而不另作收費。如陪診員正進行服務時遇上惡劣天氣,陪診員需與客戶留於室內 安全地方暫避,直至天氣情況許可下才能護送客戶返回指定地點。
9.2 當天文台宣布在未來數小時內將改掛8號或更高的颱風訊號,或將會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,在此期間所有已預約之服務亦會取消,客戶需另行重新預約服務時間。
9.3 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除下一小時後,服務將恢復正常。
9.4 如有任何特殊情況,請盡快與本服務職員聯絡及商議。
10. 繳付費用
10.1 本服務以月結形式總結帳目。每月首七個工作天內將以電郵形式寄出上月之「服務費通知書」予客戶核對,請客戶於三個工作天內回覆服務費是否正確無誤。
10.2 在收到客戶回覆服務費是否正確無誤後的七個工作天內,由「屯門長者綜合服務」以郵遞形式寄出上月之正式收據予客戶。一旦寄出正式收據,則不能作出任何修改。
11. 聯絡方法
如對本服務有任何查詢,歡迎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467 2700與本服務職員聯絡。
*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屯門長者綜合服務將保留服務之最終決定權。